人体彩绘与法律
2011-07-10 20:44:09
我国不是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裸体吗?一些商业的人体彩绘促销活动,暴露的人体对公众所产生的刺激效应,公开进行色情引逗,请问这不是犯法了吗?但为什么有关部门没有反应???   人体艺术是人类在自然情感的支配下欣赏自我、赞美自我、肯定自我的高雅行为,用不侵害社会和他人的方式表达出来是任何文明社会所允许并保护的。我国过去长期受“左”的思想禁锢,把人体艺术一概与“淫秽”与“丑恶”划上等号,这本身就是不健康的心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世界优秀的文化对中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其中就包括了人体艺术。从裸体画到裸体雕塑到“比基尼”到人体摄影到人体行为艺术等等,中国人从神神秘秘到羞羞答答到遮遮掩掩到忐忐忑忑再到从从容容。如今谁要是因为一幅人体背部的彩绘便会“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杂交,立刻想到私生子”(鲁迅语),那恐怕倒要惹世人嘲笑了。如果真还有这样的人,只能说他的想象力一点进步也没有,其视力也还停留在鲁迅言说的那个时代。美好而健康的人体,可以给欣赏者以人和自然的和谐美感,可以引发欣赏者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培养欣赏者更加尊重和爱护人类自身的意识。一个人体的背部彩绘,既未暴露性器官,也未作性挑逗,当然也就与“淫秽”与“丑恶”等挂不上钩,又如何称得上违法?相反,健康的人体艺术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部分,把人体艺术或者因为人体艺术又沾上了商业气味,就简单地与“淫秽”与“丑恶”划等号,只能说明管理者神经的脆弱和文化品味的低下。所以,要改造的不是这些走进商业领域的健康艺术形式,而是包括管理者在内的一些人的心态。  有人还提出,法律当对类似商业广告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良好风尚”作出界定。但遗憾的是,法律并不是什么都可以明确界定的。比如一个人对异性的爱,法律就很难界定出到底是情爱还是性爱抑或是仁爱。“社会良好风尚”属于社会道德伦理范畴,将此作为标准来审视商业行为,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许多情况下仍需要执法者作出符合社会大多数人意志的判断。但这却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的道德伦理观被扭曲了,比如“文革”时期,那么少数人可能恰恰代表了进步的方向,若仍以“多数”来压制少数,便可能形成多数人的“暴政”。所以,关键是执法者要有一个健康的心理状态,要对人的自由怀有敬畏,要有对法无禁止的行为权利的基本尊重。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为了维护社会全体的利益,人的自由就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于是法律规定了人的行为哪些属于违法,但再精致的法律也无法涵盖社会生活和人的行为的方方面面。所以法律制定的原意,还需要执法者在适用中怀着向善的目的去体现和完善。因此,那种唯本本、唯法条的做法是机械教条的,是不可取的。依照现行法律和相关制定法的目的,人体彩绘广告是否符合“社会良好风尚”,关键还是应当审查其是否“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如果没有,就不违背相关法律定义的“社会良好风尚”,就应当允许其存在。  “中宣部和文化部有关部门经常收到群众关于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投诉,他们反映说一些生产厂家、商店、娱乐场所和个人为吸引公众注意,促销产品,提高知名度,以人体彩绘为广告手段或经营手段,在商场、广场、公园、展览会、展销会等公众聚集场所,公然组织裸体的人体彩绘活动,社会影响很不好,群众多有意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艺术品管理处一位负责人说:“我们几乎每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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